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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之我见(四)

本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新《职教法》)第四部分——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关内容加以浅析,从而深入了解国家在有关方面提出了哪些新指示、完善了哪些旧法规,为合理办学、培养技术型人才提供优越的物质条件。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四条:

在对现行法细节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新增重要指示:“设立职业中等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职业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职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职业高等学校举办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与以往职教法相比,《新职教法》具有开拓性意义,在为职业院校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帮助职业院校建设专业课程体系的同时,首次实现本科层次职业高等院校的落地,让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成为可能,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终身学习的可持续发展通道,是职业教育发展几十年来的一项开创性建设。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五条:

现行法第二十三条指出:“为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职业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职业教育时应当实行产教融合。”且现行法规定职业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企业或实习场所。尽管从框架上看,现行法对产教融合有一定规划与展望,但真正落实到具体细节时却会发现诸多可能造成产教融合难以发展的问题并未被提及,更别说得到解决。

《新职教法》的颁布通过加强微观上的产教融合细节把控;注重师资、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推进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任务落实;构建学校与有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与合作机制等具像化政策,切实推进产教融合,让校企合作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落到实处。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六条(新增):

针对教育质量评价问题,《新职教法》明确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可见职业教育正逐渐走向公开化、社会化、大众化,密切与企业、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通过将教育质量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展现给社会,来提高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可。

而“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的指示直接点名职业教育应当坚持“就业”,培养高质量、高素质技术型人才。此条法规同时也暗示了职业教育在办学过程中应当注重就业技能培训,合理分配文化课程与实训课程占比,实现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的远大目标。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七条:

将现行法中所规定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这部分内容加以扩充与完善,《新职教法》指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要以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实习实训为目的,而不能为了其他利益举办企业。且经营活动所得利益需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中,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以作为对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以及受教育者等群体的劳动报酬。

通过明确职业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的具体目标、收益用途的方式对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加以调控,看似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企业举办行为加上了诸多限制,但从宏观层面看,对整体职业教育而言是非常大的保障,避免了企业举办质量良莠不齐、收益流向不甚明晰等问题,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资金来源。

对第四部分内容进行浅析,不难看出国家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规范、管理措施、办学资源、升学贯通、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与落实,旨在通过规范化职业学校以及职业教育机构,实现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让我国职业教育跻身世界前列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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