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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之我见(一)

2021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职教法》)。2021年6月7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自1996年至今,首次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与完善,标志着职业教育在改革创新道路上实现重大突破,同时也为建设职业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添砖加瓦。
《职教法》分别从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职业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六大板块来定义职业教育、改革职业教育并发展职业教育,明确职教定位、推动职普融通,为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改善就业质量提供有力保障。本文将对《职教法》总则部分选取改动较大的新旧内容加以对比,浅析宏观层面的职业教育发生哪些变化、取得何种进步。

总则第一条:

将现行法“提高劳动者素质”补充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由此可看出简单劳动力已满足不了行业发展需求,高技术人才已成为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入宪法作为《职教法》修订依据,不仅强调了法律牢不可破的重要地位,更展现出此次修订草案的严谨性与科学性。

总则第三条:

将现行法“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这一概念转变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转变意义重大,并且对职业教育而言意味着一项里程碑式突破。不仅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地位,更使其独特的类型特征日渐突出,为培养高质量技术型人才提供扎实的物质基础。

总则第七条:
将现行法“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拓展为“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类型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对“企业办学”这一概念加以强化,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所承担的主体作用,极大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侧面为总则第三条稳固职业教育地位、彰显职业教育特色提供有力支撑。
总则第八条:
将现行法“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补充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订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此项改动与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及的“1+X证书”遥相呼应,用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达着对职业教育的期望——即从培养具有一技之长的劳动型人才转变为培养具有扎实基础、丰富知识与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供了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蓝图,指明了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方向,明确了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定位。可见深刻理解《职教法》、参透其中所蕴藏的重要信息,是每一位职业教育人士必须重视并坚决贯彻的任务。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职业教育将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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