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之我见(三)
本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新《职教法》)的第三部分——职业教育的实施为主题,进行浅析,旨在了解当今社会背景下,职业教育发生了哪些变化。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九条:
将现行法“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加以变动。其中,将前述举办职业院校的主体整合为“社会力量”,大大拓展了办学主体范围,鼓励各社会成员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组织与办学。此外,变“扶持”为“支持”的细节暗示着职业院校与职业培训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物质基础,目前最需要获得的是来自政府、政策的支持。且“支持”作为包含“扶持”的上级概念,预示了国家以明确的态度表达了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视与支持。
《新职教法》在对现行法进行微调的基础上,新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这一概念,并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这是一项重大飞跃,过去的区域职业教育缺乏规范化职业教育形式,现行法“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便侧面说明了不同地区在开展职业教育方面难以统一形式。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设立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而《新职教法》赋予其诸多重要职责的决定也侧面奠定了它在职业教育领域内的重要地位。
职业教育体系第二十四条:
在《新职教法》中,一条过去从未被提及的新法规必定会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即:“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众所周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并设法解决的重点问题,且相关研究结果均表明校企合作过程中明显存在的共同缺陷在于企业参与积极性不够、学生实习实训机会较少、合作难以进一步加深等,正是上述问题阻碍着校企合作的完善与发展。第二十四条的新增可以看出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并为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职业教育体系第二十六条:
将现行法“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部分扩展并调整为“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 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见联合办学的职业教育模式正逐渐规范化、体系化、规模化。通过大力吸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方式,为职业院校的创办提供丰富的物质条件;对企业而言,更是一项不可多得的重要机遇。
职业教育体系第二十七条:
此条改动可明显看出职业教育正受到空前重视,现行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得到了极大补充与细化,并在政策上给予极大支持,新职教法将其完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建设或者鼓励、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根据区域 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通过新职教法对现行法的变更可知,对以往困扰职业教育许久的实习实训问题,国家不仅保持着高度重视,更在用态度与实际行动提供支持。这一举措也暗示了未来“产教融合”依旧是广受政府、学校以及各大企业所关注的重点话题,继续深化产教融合也将成为校企双方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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