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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之我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职教法》)的颁布,在职业教育学界无疑引起一阵轩然大波,近二十年来首次大规模变动昭示着职业教育将迎来“脱胎换骨”般的革新。本文承接上篇写作立意,在本篇中将以《职教法》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为主题,继续浅析新《职教法》对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与规划。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
《职教法》第一条就对职业教育体系进行大幅度改动,将现行法“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并新增重要内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从宏观上看,该变动不仅为职业教育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并以大力支持职业教育纵向贯通的方式为其正名:职业教育也有科学化、正规化的升学渠道,在鼓励全民终身学习的背景下,通过开展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教育的方式,为职业院校学生长期发展提供现实基础与物质前提。从微观上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分类发展一改过去初中后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让职业教育正式成为不同于普通教育的重要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正以其不可替代的独特性,逐渐走入大众视野。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三条:
现行法表示:“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而新《职教法》在这条中特意新增:“职业学校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类型,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这是对第一条“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的有力支撑!用简单的文字点明“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地位的类型教育”,从根源上解决职业教育类型纷争,为职业教育长期、体系化发展打下良好基石。
此外,新《职教法》将现行法所规定的职业教育实施主体加以调整,由原先“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调整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职业中等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不仅调整了办学主体,同时强调了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新《职教法》所颁布的职业教育体系第二条,强调“职业学校教育”重要性共计三次,每当提及职业学校教育,必先说明其重要地位,其受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五条(新增)
新《职教法》在现行法基础上新增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机制,其目的在于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类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能够实现积累、认定与转换,在政策上为职业教育学分管理模式提供大力支持、为各大职业院校建设学分银行提供了现实依据。此外,学分银行的建设也为职普相互融通、成果互认提供了重要桥梁。
客观来看,新《职教法》的修订与以往相比在科学性、严谨性等方面都有极大提升,此次对职业教育体系的修订与补充更表明了国家与教育学界对职业教育的认可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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